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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護照



 

注意事項

護照相關規定

1.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五官清晰之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

2.請於照片背面簽上中文姓名

3.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4.非晶片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5.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正、影本。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之外文姓名;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6.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第二代晶片護照者均可申請換照。

7.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8.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自96年1月1日起,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9.工作日不含臺灣之假日,星期六、日都不算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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